2024.11.20.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了新标准: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应具备早期探测火灾并及时发出火灾警报、联动相关消防设施并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早期火灾扑救提供指挥和控制等功能。目前,该类产品在维护维修、更换及相关服务方面缺乏相应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对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是完全必要的。
下文将整理该团体标准关键的信息点以便大家阅读。
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

4.5.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査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2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月度检查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年度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火警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6年。

4.6.3.2.1控制类产品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线端子应无松脱,线标端子标识清晰,设备接口接触良好,各项输入/输出信号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b) 应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专用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c) 主电、充电状态指示灯应显示正常,转换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外观完好,无爬碱漏液、变形鼓包等现象;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数值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d) 指示灯、显示屏、音响器件、按键开关应完好有效;显示、自检、消音、复位等功能应正常;

e) 数量、规格、型号、设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f) 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不得随意中断;不应存在屏蔽现象;g)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接线端子处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且不易褪色。
4.6.3.2.2 控制类产品设备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应按下述要求处理:a) 对于结构零部件类(如端子标识,指示灯,配线,电源灯)缺失或者故障的情况,需要进行维修,维修要求应符合 4.7.4 的规定。b) 不符合基本质量状况检查要求的,应报废并更换处置,相关要求应符合 4.7.6 的规定。4.6.3.3.1 探测类产品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功能及指示状态应正常、安装规范、牢固、接线紧固;b) 探测类产品响应阈值、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应符合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c) 各类火灾探测器应按规定安装,且安装时应确保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d) 探测类产品的设置和选型应符合 GB 50116-2013 中 5.2~5.4 的规定;e) 各类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松动、脱落、丢失和被遮挡现象。

4.6.3.3.2 探测类产品设备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应按下述要求处理:a) 对于探测功能类缺失或者故障的情况,需要对缺失或者故障部分进行维修,维修要求应符合4.7.4 的规定,确保探测类产品的探测功能保持正常;b) 不符合基本质量状况检查要求的,应报废并更换处置,相关要求应符合 4.7.6 的规定。
4.6.4.2 控制类产品设备的修理应符合下述要求:a) 控制类产品的板件修理,应由设备生产企业直接进行。授权维修机构确认具体故障板件后,应取得设备生产企业提供的备件后方可进行更换修理;b) 故障板件返厂修理,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企业设计要求,经老化试验后,方可应用于项目现场修理、更换;c) 故障板件出现线路底板烧毁、印刷版线路烧断等状况,应在设备生产企业直接报废。严禁采用飞线焊接等方式修复,严禁上述状况板件返回市场;d) 涉及逻辑编程,应由设备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维修机构进行。应保证因装修改造等原因造成报警设备增加或删减、防火/防烟分区发生变动后,消防设备联动逻辑关系完好准确,并符合 GB50116-2013 中 4.5、4.6 的规定。

4.6.4.3 探测类产品设备的修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用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型号设备进行修理、更换。如同型号产品停产,需由设备生产企业确认可替换型号进行修理、更换。b)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如采样管出现故障后,进行采样管的修理、更换时,还应由设备生产企业或授权维修机构确认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样孔需现场加工时,应使用专用打孔工具。4.6.4.4 产品维修机构在产品修理期间宜以同型号备品替换,保证系统完整运行,不能对修理部位采取屏蔽措施。
a) 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 GB 4715 规定的 SH1和SH2 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 GB 4716 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 15631 的要求;c) 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 12 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 5 年。4.6.6.2 报废过程中,对电池、电路板、开关电源等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处理,应选择有对应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或退回生产者、生产企业,在退回前应做好沟通并接受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包装、运输指导等。4.6.6.3 产品维修机构更换产品后应对产品功能进行测试验证,保证产品满足设计功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线路功能测试,检查每一条现场通讯总线,24V供电线路,多线式负载线路,应分别对线路进行短路,断路以及接地功能的测试,系统的检测功能应正常。
参照系统产品的说明书,逐一查看系统产品寿命是否到期,对于到期产品应及时更换备品。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 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 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